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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5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举行,胡葆森董事长携建议进京参政议政。胡葆森董事长建议之《关于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》全文如下:
1998年,我国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来,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,中央政府积极探索,不断出台政策,以经济适用房、廉租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逐步扩大,2009年新建、改建扩建各类保障性住房达200万套,2010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实际开工590万套,越来越多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以解决,安居愿望得以实现。
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,中央政府下大力气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。但当前保障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,而大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(以下简称“农民工”),却因缺乏必要的条件难以享受到城市提供的住房保障支持。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, 2009年我国外出农民工总人数为1.45亿人,其中5600万人从事制造业,2500万人从事建筑业,6400万人从事第三产业,为我国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支撑。但“农民工”普遍收入较低,消费能力较弱,居住条件差,而城市又未能给“农民工”提供有效保障,这也造成了近年来部分“农民工”从大城市回流,影响了城市二、三产业发展的劳动力供应,不利于我国城市化、工业化的良性互动发展。
为使“农民工”能够定居城市,安居乐业,促进城市化良性发展。我建议:
一 、转变观念、统一思想、提高认识。
“农民工”与市民都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。“农民工”定居城市,为城市第二、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,推动城市产业及经济结构转型,支撑城市长远发展。应提高认识,将解决“农民工”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,逐步改善“农民工”的居住条件。
二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,统一城乡户籍制度。
目前,地方政府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时,普遍要求保障房对象应具备城市户籍,近期主要城市采取的住房限购措施也大都与户籍挂钩,这与城市化发展的要求相悖。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,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的福利制度,提高“农民工”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,促进社会和谐发展。
三、加大《劳动合同法》执行力度,切实维护“农民工”合法权益。
受经济状况、文化水平、法律素养等因素的影响,“农民工”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。为保障“农民工”的合法权益,应加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执行力度,完善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实施细则,用强制手段促使用人单位和“农民工”签订合同,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,切实保障“农民工”在就业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障、职业培训方面的合法权益。
四、扩大保障房保障范围,将符合条件的“农民工”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中。
应制定统一政策,将在城市具有一定居住年限、稳定就业、有一定经济能力的“农民工”直接纳入到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中,在廉租房、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、分配方面,享有与城市户籍居民相同的住房保障待遇。
五、加强监管,依法查处不当占用保障性住房资源的行为。
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、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,对社会的和谐发展、经济的健康运行起着重要作用。为确保保障房建设、分配落到实处,将这一德政好事办好,应完善保障房法规建设,在申请审查、分配、承租、退出机制等方面建立监管流程和制度,切实搞好日常监管,对于违法占用保障房资源谋取利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,以确保有限的保障房资源发挥最大的民生效用,促进社会和谐发展。